晨报讯 记者从山东省地税局获悉,我省按照国家最高限即2万元确定起征点后,将有超过21万个体户“告别”营业税,这意味着山东接近九成纳入税务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用再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据山东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将国务院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落到实处,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对我省营业税起征点做了调整,即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不含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2万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该标准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据山东省财税部门测算,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到2万元后,将惠及210179户个体工商户,占山东省个体工商户总数的88.31%,也就是说,近九成纳入税务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用再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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