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的这一暂行办法,山东工业和服务业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超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计划部分的取用水,都将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其中,超计划10%以内(含)部分,按当地水资源费标准1倍加收;超计划10%-30%(含)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2倍加收;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3倍加收。此外,山东省还将严格控制洗浴、洗车、建筑工地、城市绿化、景观等耗水行业用水,并建设必要的供水设施,推进城市园林绿化、道路冲洗、河湖景观用水全面使用再生水,减少优质水使用量。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 http://minsheng.iqilu.com/)、拨打新闻热线0531-81695000,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