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网络问政栏目组审查办理回复,分析当前问政热点,每周形成《济宁市网络问政平台运行情况简报》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在网络问政平台公开公布;对网民投诉举报中的重大线索或舆情形成《网络舆情专报》上报市纪委、市纠风办,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同时呈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重点督办。
第三章 考评与奖惩
第十七条 济宁市网络问政平台建立群众满意度考评机制,年度综合考评成绩纳入全市"万名代表评机关"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简称"双评")活动结果之中,作为评先树优依据。
第十八条 济宁市网络问政平台建立科学奖惩机制,对各参与问政单位的办理行为予以通报表扬或批评。
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或人员在济宁市网络问政平台办理工作中有以下情形,应予以奖励:
(一) 网络问政工作成绩突出,年度综合考核成绩优异的;
(二)网络问政单项工作效果显著,被市级以上领导批示表扬或被市级以上媒体集中报道的;
(三)在网络问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或人员在济宁市网络问政平台办理工作中有以下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应予问责或处分:
(一)在办理、答复中弄虚作假、谎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全市网络问政工作整体形象的;
(二)重点督办事项办理不力,引起网民或其他媒体集中关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因主观原因造成信息公开内容不当、失实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协办单位搪塞推诿、不配合主办单位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投诉人身份信息或控告检举材料内容,致使投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过错情形。
第二十一条 奖励和处分意见由济宁市网络问政平台栏目组提出,会同有关部门核准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纠风办、济宁市网络问政平台栏目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