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保险营销员购买某款保险,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却以职业在拒保行业为由,拒绝赔付。近日曲阜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公司以属于免责事项为由拒保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2年3月,李先生委托某保险公司济宁分公司的营销员孔某,为其儿子李某在网上购买了北京分公司的某款保险,其中约定发生意外事故后,能够获得4万元的赔偿金。2013年2月,在保险期间内李某因车祸死亡,李先生依照合同向该保险北京分公司索赔时,该公司以李某是营业用货车驾驶员,属于拒保职业为由,拒绝了李先生的索赔要求。曲阜法院审理查明,网上销售的该种电子保单属格式合同,只在网上载明该免责条款,除此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作为专业保险代理人和本案保险办理人的孔某,对此条款并不知情,更不可能告知李先生。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案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曲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法赔偿李先生4万元的保险金。
法官提醒:
随着网络购物发展迅速,网上办理保险业务可以节省成本,并且方便当事人,但是由于网络沟通的局限性,关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详细规定并不能随之简化,基于防范风险部分细节仍需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或者面谈。这正是网上购物有风险,购买保险更需谨慎,免责条款应注意,要用法律来维权。(记者 李朕葳 通讯员 盛春坤 孔凡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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