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餐厨废弃物的定义。餐厨废弃物属于生活垃圾的范畴,具有成分复杂、有机物和油脂含量高、易腐烂等特点。就全国范围看,目前,餐厨废弃物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由于居民家庭餐厨废弃物的收集需要建立在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基础上,而目前尚不具备全面实施条件,因此,《办法(草案)》参考其他省市地方性法规关于餐厨废弃物的定义,规定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二)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分布广泛,且不均匀,主要集中在城市、县城和人口密集的部分乡镇、农村社区,这些地区交通便利、管理基础相对较好,具备集中收集的条件,同时也是非法收运活动比较集中的地区,需要重点规范和管理。《办法(草案)》规定,在城市、县城和有条件的镇(乡)、农村社区实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统一处置制度。农村地区由于餐厨废弃物产生量较少,一般距离统一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场所较远,目前尚不具备纳入统一管理的条件,但《办法(草案)》中关于关于餐厨废弃物产生减量化、严禁利用餐厨废弃物危害食品安全等要求也适用于这些地区。
(三)关于管理职责。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十多个部门,只有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通力合作,才能取得工作实效。《办法(草案)》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餐厨废弃物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工作协调督查机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这也是国务院有关文件中的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尤其强化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责任,明确规定: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有关管理制度,公布经许可的收运、处置企业名单,公布投诉电话等。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环境保护、商务、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同时,本着加强日常管理,实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办法明确了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职责,规定街道办事处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开展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居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管理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环境卫生等部门报告。
(四)关于财政保障。我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处在起步阶段,尚不具备完全靠市场机制维持运行的条件,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效果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政府有责任提供必要的财政资金支持,保障餐厨废弃物管理目标的落实。为此,《办法(草案)》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五)关于处置设施建设。我省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处置设施,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起来也无法得到有效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为推进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2012年9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直八部门编制印发了《全省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工程分阶段实施计划》,明确了建设规模、工程时限、资金概算和保障措施,计划确定,"十二五"期间,全省设区城市计划建设17座餐厨废弃物处理工程,总处理规模2500吨/日,估算投资总额15.28亿元。我省青岛、潍坊、泰安、济南被国家列入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截止2013年9月,青岛项目已建成运行,济南、淄博、潍坊、烟台、泰安、临沂等市正在建设。考虑到设施建设的急迫性和办法执行的时间差异性,《办法(草案)》明确要求,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建设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和收集运输体系。同时,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和收集运输体系的建设和运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