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对妊娠期间也有严格规定
非法流引产将被没收生育证
目前单独两孩生育证办理已于15日起接受申请和预约。针对办理生育证后的家庭,18日,市中区人口计生委工作人员表示,对当事人在妊娠期间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其生育证将收回或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政策规定,怀孕后确因医学需要或其他省规定的情形终止妊娠者,要提供本人身份证、经批准的医疗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及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施术机构实施手术、未办理生育证的可继续申请,已办理生育证的继续有效。”
工作人员同时表示,“如果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没有按照规定,或经群众举报并调查核实,当事人有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法流引产行为的,将不再为其补办生育证,已办理生育证的,原生育证收回或作废,不再安排生育。” (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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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办理生育证。对出现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当事人再生育申请时,应安排其参加免费孕情检查。对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须及时发放《责令补办生育证告知书》责令其补办,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其责任;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不再补办,按违法生育上报并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证申请过程中生育的,予以补办生育证。
2.生育证遗失的,遗失时未生育的,当事人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机关核审备案后为其补发生育证,并根据原生育证登记填写相关内容,发证时间不变,但要在发证机关盖章处注明“补发”字样。遗失时已生育的,不再补发生育证,需要时,发证机关应开具相关证明。
3.再婚家庭符合二孩生育条件,在领取结婚证前怀孕的,领取结婚证后,生育之前可以补办生育证。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怀孕的除外。
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的工作人员除外),落户之日起5年内可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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