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14年3月1日前登记的注册资本未按期到位的公司,符合认缴制条件的,允许办理变更手续,可免于处罚。
简化住所登记条件,贯彻落实《济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
改进法人注册办法,对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等机构,可依法注册为企业法人。有关部门发布营利性机构目录,提供标准咨询服务。
加快推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做到放管结合、宽进严管。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把权利还给市场和企业,把政府部门从面对面的监管模式中进一步解放出来,努力构建以企业信息公示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切实给企业“松绑”,减轻企业负担。(市工商局牵头负责)
9、完善规范中介服务。允许民营企业自主选择与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环保、国土资源、渔业、财政、能源、水利、防空、安监、质监、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税务、海关、工商、气象、地震等部门(单位)在审批中不得指定中介机构从事评估、认证等服务,允许企业跨地区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牵头负责)
二、支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
10、鼓励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由单一产权结构向股份制转变。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及优质股东,优化股本结构,扩大资本规模,逐步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建立完善企业法人产权制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
11、强化民营企业科技支撑。统筹科技、财政专项资金,优化科技经费投入。对民营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重点科技项目,给予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资金支持。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项目和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创新型民营企业,市投资机构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给予支持鼓励。支持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通过兼并、重组、托管相关企业,接收安置全部职工,形成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机制的集团企业,按“一事一议”办法,市县财政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牵头负责)
12、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鼓励民营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和自主创新平台,对为我市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产品研发推广、产品检验检测等公共技术平台,采取债权投资的方式给予支持鼓励。对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研发机构来济设立独立研发机构,并承担国家、省级重要课题或重要研发任务的,在设备购置上给予资助。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各级标准的制定,对牵头创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前三位的民营企业,按现有办法给予资助支持。(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13、支持民营企业争创品牌。鼓励民营企业注册商标,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争创“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组织重点企业搞好专业策划,扩大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全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农产品名牌、山东服务名牌、山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按照现有办法给予奖励支持。同一企业或单位在同一年度内获得2个以上奖项的,只对最高等次的奖项进行奖励。(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牵头负责)
14、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市场。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国内各类大型经贸洽谈、合作交流等活动。对参加中小企业博览会产品展位费给予资金补贴。民营企业参加境外和境内涉外展览的摊位费,在国家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一定资金配套,配套限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金额,每年每个企业最多支持5个摊位。对在国际市场开展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国家补助外,剩余部分市级再按不高于50%比例给予补助。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费,除省补助外,剩余部分按不高于50%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确定的小微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予以全额补助。(市商务局、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