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市积极应对疫情、支持复工复产、稳定就业的系列文件精神,确保各项政策快速落地,济宁市制定出台了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
一、一次性用工补贴
1、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企业名单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主要内容
根据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企业在岗人数,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补贴申领发放流程
(1)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提出申请;
(2)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提供材料
(1)《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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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申请表
(2)《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花名册》,需加盖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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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花名册
5、咨询电话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0537-2347770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含驻济的中央、省属企业)。
2、主要内容
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3、补贴申领发放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劳务派遣企业新吸纳就业人员的,没有派遣到用人单位的,由劳务派遣企业申报;派遣到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申报;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系统核实办理就业登记、社保登记情况,核准确定拟发放企业补贴资金数额;
(3)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提供材料
(1)《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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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