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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4-12-15 13:10来源:未知 www.yunhepan.com

中共济宁市委 济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4年12月9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鲁发〔2014〕15号)精神,结合济宁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推进投资创业便利化


  1、压减审批事项。制定完善详细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规范和标准,向社会公开事项名称、申报材料、审批要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审批收费。我市自行设立的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014年年底前全部取消。减少涉及投资、生产经营活动、资质资格、社会事业等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承接中央、省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市编办牵头负责)


  2、公布行政许可“权力清单”。编制济宁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管理办法(权力清单),2014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凡未纳入目录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统一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申请条件,简化办理流程,不得以层级、地区不同等为由对民营经济行业准入设置障碍。(市编办牵头负责)


  3、下放审批权限。取消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纸浆项目、企业所属高等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规定需核准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允许类项目、没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的项目核准,改为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企业投资非跨县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国家和省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的核准权限,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负责)


  4、放宽投资准入领域。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支持民营企业以独资、合资、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交通运输、能源、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颁布投资管理的负面清单。制定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说明书,并向社会公布。(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多种出资方式,同时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在竞争性领域不设置股权比例限制,鼓励民间资本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制定项目投资说明书,并向社会公布。(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5、减少审批程序限制。对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备案类项目,不审核项目招标方案,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由企业自主决定;对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核准类项目,审核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方式由企业自主决定。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自行决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6、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对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办理或协同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联合审批,限时办结。


  推行网上审批,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和办复,实现网上审批市、县、乡三级联通。推动各级政府部门网上审批平台与政务服务中心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


  7、放宽民营经济注册登记限制。除27个特定行业外,实行民营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对其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中小微企业在名称使用上只要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涉及法律法规禁用条款,均允许申请冠“济宁”行政区划名称;凡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均可冠“山东”行政区划名称,并下放至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达到3个、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可申请设立冠“山东”行政区划的企业集团。(市工商局牵头负责)8、深化工商登记改革。推行“先照后证”制度,对涉及前置审批的政府类重点项目企业,允许核发标注“项目筹建”及其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后,再办理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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