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严肃查处涉企职务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涉企职务违法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严肃查办发生在民营企业融资、投标、减税、用地、审批过程中的索贿受贿犯罪案件;严肃查办贪污、私分、挪用国家支持民营经济专项资金、发展基金和信贷资金的犯罪案件;严肃查办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刁难勒索、滥用权力等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深入开展涉企职务违法案件预防工作,积极向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谏言献策,帮助管理部门堵塞漏洞,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31、优化政法服务环境。在民营企业集中的创业园区建立警务室或报警点。对重点民营企业和重点投资项目,经企业申请,县区公安机关可在企业设立警务站或警务室。建立健全政法机关联系民营企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政法部门联席会议,集中研究解决民营企业面临的司法执法问题。实行政法干部和干警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
32、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大力宣传发展民营经济重大政策举措和守法经营、文明诚信、科学发展的民营经济先进典型。每年召开一次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大会,表彰先进、倡树典型,持续掀起全民创业民营经济发展热潮。(市委宣传部、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
33、提升民营企业家社会待遇。在参加会议、接受培训、经贸合作等方面,民营企业家与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同等对待。民营企业家、个体工商业者在各级各种荣誉称号评比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
34、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新要求,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单位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落实民营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大在民营企业发展党员工作力度,扩大规模以下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和专业市场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发挥党组织在企业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加强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建设。(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牵头负责)
35、正确引导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承担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职工社会保障等社会责任。不得将民营企业经营收益与承办公益事业挂钩,不得强制捐赠慈善事业等。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政企分开,村企分开,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市工商联、市总工会牵头负责)
36、加强对民营经济数据统计监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强化指标统计与监测。将民营经济纳入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市考核办、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
37、加大督导考核力度。创新政策落实评价机制,开展第三方独立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实行奖惩兑现,制定整改措施,推动政策落实。建立问责机制,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民营经济政策情况督导检查,对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的,追究相关部门及领导责任。将民营经济发展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部门分工,建立健全民营经济领导协调帮扶机制。(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
38、本意见颁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有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文件,按本意见操作执行。
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和实施意见配套制定具体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