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落实平等用地待遇。在土地利用和供应方面,落实民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探索民营企业工业项目通过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使用经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各类园区内民营工业企业取得土地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项目可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民营企业盘活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存量土地用于工业生产,可办理土地租赁手续。各类园区要为产业集群和中小微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对租用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的,给予优惠。(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24、提升创业园区建设水平。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园区建设,在经济园区、工业园区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园,委托代理商管理运营。县(市、区)优先安排创业园区建设用地,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每年不少于50亩。对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创业园(创业辅导基地)新建服务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给予资金补助。鼓励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在一定时间采取低价或无偿租赁厂房等基础设施,政府予以适当补贴。(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25、拓宽完善社会保障政策。2014年至2018年,市政府每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不少于1亿元,作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促进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等。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条件的纳入高层次人才评选范围。扩大社保覆盖面,把民营企业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范围。把民营医院列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范围,对符合条件获批的享受定点医疗机构待遇。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26、鼓励支持各类群体初始创业。从2014年起,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对各类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201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不受出资额和注册资金的限制,将个体经济组织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15万元;将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型企业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每人20万元、总额10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微型企业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三年,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27、提升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市、县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到2015年,每个县(市、区)、经济开发园区、重点产业集群都要建成一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并实现省、市、县三级公共服务中心互联互通。对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综合考虑服务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市县两级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委托业务、补贴资金等方式对服务平台进行补贴支持。(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四、强化法治保障
28、建立公平市场竞争机制。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肃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民营企业在授信、评级、信贷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严禁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额外附加贷款条件、违规收取承诺费和资金管理费、搭售保险和基金等行为。(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
29、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名誉权、经营权、企业字号、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人身权和财产权,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开辟民营企业投诉、申诉案件绿色通道,确定专人接待、审查、控告、申诉案件,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对民营企业正在使用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生产设施,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得采取扣押、拍卖和变卖等执行措施。对我市2008年公布的《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重新进行科学合理的细化、量化,向社会公开。引导各类各级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市民政局、市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