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任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故意泄漏服务对象身份辨认信息和个人隐私的;
(四)违背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违背本措施规定的其他行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省级国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措施,并联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行细则。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公开信息工作按照政务公开相干规定履行。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任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故意泄漏服务对象身份辨认信息和个人隐私的;
(四)违背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违背本措施规定的其他行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省级国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措施,并联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行细则。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公开信息工作按照政务公开相干规定履行。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济宁运河畔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来源于注明来“源于:运河畔或www.yunhepan.com”版权均属运河畔网所有,其他媒体可以转载,且需注明“来源运河畔网”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济宁运河畔,济宁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