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段时间里(2005年10月24日后的一段时间),报上连篇累牍地登载法律界人士讨论张德军事件的言论,当时我先是惊愕,后是困惑,再是恼怒,最后是苦楚。到今天我仍耿耿于怀,我不得不问,不得不问法律,什么是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中“为”的程度和标准是什么?
什么是“见义勇为”?我没有找到法律方面的诠释。我在“任务教导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思想品德》(八年级下册)”第一百一十五页中看到:“有正义感的人,应当做到:……如果看到非正义的事情产生在他人身上,能够见义勇为、匡护正义,及时对受害者给予声援和救助。当然,我们是未成年人,既要有见义勇为的精力,又要做到见义巧为,要尽量在不损害自己的前提下,保护正义。”这一“教规”明白了见义勇为行动的正确性和提倡性,也暗示了见义勇为行动的含义。可真正的见义勇为了却很难。
请看张德军事件的报道:“新华网成都(2005年)10月24日电(黄庆锋)成都一见义勇为市民在追赶掠夺项链的歹徒过程中,其驾驶的汽车和歹徒的摩托车相撞,一歹徒飞出立交桥当场摔逝世,一歹徒重伤。受伤歹徒及逝世亡歹徒的家人近日向当地法院正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请求追究见义勇为者的刑事义务,并赔偿逝世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56万余元,法院于今日开庭审理。”
在记者采访中,有警察说,他应当报警或者追随对方。这警察的说法很有道理,可我隐隐感到他话里对张德军的责备意味:你张德军不应当驱车追赶,即使追上了也不应当出手,更不应当损害了抢劫者。就算斥责有道理吧,可是报警有用吗?对方是骑车抢劫,速度之快,竟凭双腿,刘详能追上吗?报警?是呀,该报警,可等警察出动,对方逃到了何方?即使追上,又能找到符合法律程序的证据吗?要知道,有些证据瞬间即逝。追随?都是骑车,而且摩托车能去的,张德军的车能去吗?不跟丢才怪呢。那时警察来了还有何用?看来,张德军要见义勇为就只有追,他追了,张德军开车,抢劫者骑车,张德军要不撞他,能禁止他逃跑吗?法律,请你告诉我。禁止不了,那就是说,不抢都抢了,抢了就算了,是这样吗?我看,有些讨论的律师就是这意思。
还有,有律师说,禁止抢窃是警察的事,是呀,不错。可是警察能保证把所有抢窃禁止吗?警察能保证把所有被抢之物找回来吗?不能。那我们传统美德中的见义勇为为什么就不能提倡呢?哦,见义勇为不能给违法者以人身损害,是呀,公平嘛,抢窃者是抢财物又不是要你的命要你伤要你残,你只需拿回你的财物就够了。但是,我去要时,他能给我吗?能,他还抢什么呀?不给,我又怎么办?报警。是呀,可他跑了,我又到哪里去找他呀?警察能找到他吗?我们想想就明白了,两个抢窃犯见张德军追,如果是主动停下来,它们会伤会逝世吗?或者它们把抢窃的东西留下,会伤会逝世吗?所以,他们的伤他们的逝世应当是自找的,是固执不化造成的。我还在想,假如他们停下来,但不是还东西,而是要给张德军两刀呢?这种可能不是不会呈现。我看,有些人的说法,好像是张德军的罪过。哦,我又明白了,按照这些人的说法,被抢了,你就认倒霉吧。如果你硬要拿回东西,那好,你就让抢窃犯把你弄伤或者弄逝世之后再让抢窃犯受到处分吧,反正你不能伤了抢窃犯,看你怎么办。
也有律师说,在有些国家是不容许普通国民见义勇为的,言外之意是,张德军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或者是,我们国家提倡见义勇为错了,这两个罪犯的结局应当国家负责,要国家负医药费,要国家把他们的家属养起来。我不明白的是,为什么外国的一进入中国人眼中就都是合理的科学的,为什么中国的一些传统美德就是错误的呢?外国的这一规定对吗?我国不准普通国民携带枪支和管制刀具,那美国容许,他的枪击案少吗?按这律师的说法,中国也应当这样,这是民权呀?这不成了怪事。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