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征构建投资组合,公平看待不同资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团体(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动:
(一)妨碍、干涉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
(二)请求受托机构供给其他委托机构信息;
(三)请求受托机构供给最低投资收益保证;
(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
(五) 其他违法行动。
第二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动:
(一)违背合同约定投资;
(二)不公平看待不同资金;
(三)混杂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
(四)挪用受托资金;
(五)向委托机构供给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
(七)其他违法行动。
第二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干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应用范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保险团体(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正确和完整。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范围、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点、投资事迹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法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法。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团体(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运动。
第三章 决策运行机制
第一节 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二十七条 保险团体(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干制度中明白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保险资金应用职责,实现保险资金应用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别,相互制衡。
第二十八条 保险资金应用履行董事会负责制。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风险把持、合规管理承担最终义务,重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保险资金应用管理制度;
(二)断定保险资金应用的管理方法;
(三)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
(四)审定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年度投资打算和投资指引及相干调剂计划;
(五)决定重大投资事项;
(六)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运作计划;
(七)建立资金应用绩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干职责。
董事会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保险团体(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决定委托投资,以及投资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重大保险资金应用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保险团体(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保险资金应用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险资金应用与财务、精算、产品和风控等部门之间的协商机制;
(三)审议资产管理部门拟定的保险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并提交董事会审定;
(四)把持和管理保险资金应用风险;
(五)履行经董事会审定的资产配置计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
(六)提出调剂资产战略配置调剂计划;
(七)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保险团体(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并独立于财务、精算、风险把持等其他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应用管理制度;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