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第106条的规定,近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主席令,正式颁布《保险资金应用管理暂行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该《措施》是《保险法》修订实行后,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应用的重要基础性规章,对规范保险资金应用,保障保险资金应用安全,保护宽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防备保险业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措施》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系统总结了多年来保险资金应用改革发展的成果,接收了现行有关规定,明白了保险资金应用的原则、目标、运作模式、风险管控和监督管理。《措施》共6章70条,重要内容包含:一是深化保险资金应用改革。确立了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协作制衡的保险资金应用管理模式,断定了三方的基础职责和法律关系,构建了决策、履行、监督有效分别的风控机制,明白了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各自职责,推动保险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严格落实义务主体。二是细化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有关规定,容许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债、不动产、未上市股权等新的投资范畴,整合并简化了保险资金投资比例,进一步扩大了保险资产配置的弹性和空间,有利于改良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状态,增进保险资金投资收益增加,支撑保险市场稳健持续发展。三是确立保险资金应用托管制度。规定保险投资性资产实行第三方托管,断定托管资产的独立地位,充分施展第三方监督作用,进步资金运作的规范度和透明度,进一步下降操作风险,防备道德风险,提升监管质量和效能。四是规范应用风险管理工具。严格限制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强化保险资金应用风险管控,《措施》规定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措施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措施》兼顾保险资金应用的现实情况与未来需要,确保了政策的持续性、稳固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并与有关法规共同构成较为完整的保险资金应用制度系统。
保资投不动产比例不得超10%
《保险资金应用管理暂行措施》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干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据懂得,10%的投资比例高于此前业界的预期。
政策全文:
保险资金应用管理暂行措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保险资金应用管理暂行措施》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保险资金应用管理暂行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应用行动,防备保险资金应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增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团体(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应用运动实用本措施规定。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团体(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筹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保险资金应用必须稳健,遵守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才能监管请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履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应用运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应用情势
第一节 资金应用范畴
第六条 保险资金应用限于下列情势: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