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3月4日讯(记者 王媛 通讯员 李涛) 今年1月30日,市民周女士在李沧区梅庵路一商场购买了62元的商品,打出购物小票之后,周女士因有急事,就没去服务台开具正式发票。3月4日,周女士拿着购物小票到该商场索取发票时,却被商场工作人员拒绝,理由是“小票已经过期了”。
“小票怎么还有过期这一说?”周女士十分纳闷,商场工作人员指着小票给她看,果然有“请一个月内持电脑小票换取发票,逾期不换”的字样。“购物小票相当于收据,凭什么还设置有效期限。”周女士感觉商场的做法非常不公平。
3月4日中午,记者联系到商场,工作人员承认,“一个月”的期限确实是商家自己设立的,设立原因是“商场的财务报税和报表是按月进行的,购物后一个月内给顾客开具发票便于商场平常的管理”。
商场的解释合理吗?4日下午,记者就此联系了李沧工商分局楼山路工商所。随后,执法人员便随同周女士,来到了这家商场。执法人员明确表示,商家对购物小票兑换发票设立一个月期限的行为,没有任何法规给予支持,完全属于商家单方规定的霸王条款,对消费者而言不合理。执法人员认为,商场为周女士提供发票是应尽的法律义务,而设置“请一个月内持电脑小票换取发票,逾期不换”的条款是为了自己单位管理省事、工作方便,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该条款在法律上无效。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由此判断,该商场的做法违法。工商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商家为周女士开具了62元的正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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