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乡,随着大蒜收获季节的到来,不少生意人的钱袋子也鼓了起来,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瞄准这个时机伺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家住金乡的赵某和梁某二人合作收购大蒜生意,傍晚回家时遭遇了被告人王杰抢劫大蒜款;随后,被告人王杰为了帮助兄弟“讨债”,将做大蒜冷库生意的许某和谢某非法拘禁在自己家中,为他人进一步敲诈勒索提供便利。2012年2月14日,人民法院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杰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0年7月7日晚,被告人王杰和被告人李伟驾驶着一辆借来的白色“海马福美来”轿车(作案时使用车牌为伪造车牌),将车停靠在鱼山镇某村的一条乡间小路旁,准备冒充交警实施抢劫往返在此路上做大蒜生意的商人,换上在作案前购买的短袖警服和反光背心,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砍刀和枪支,等待目标出现。在发现开着机动三轮车卖蒜回来的赵某、梁某二人后,便以交警查车为由将二人强行拦截,并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赵某、梁某二人被抢走一个装有62000元现金的蓝色腰包、一部价值900元的手机及银行存折等物。两被害人在被抢劫时极力反抗,其中赵某被王杰砍伤了左大臂等处,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王杰与李伟在实施抢劫后开车迅速逃离现场。
2010年10月4日晚,被告人王杰的“兄弟”李利找到他,并召集张成等人到王杰家中,李利谎称曾经一起做生意的许某和谢某欠钱不还,希望“兄弟”几个帮忙讨债,并准备了砍刀、蒙面头套、绳子、胶带等作案工具,详细布置了作案细节。2010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利以老朋友叙旧为由,将被害人许某和谢某骗至王杰家中。据被害人陈述,二被害人被李利和几个蒙面人挟持到一处房子的后院平房内,蒙面人中有人拿刀,有人持枪,二被害人随后被蒙面人用绳子及铁丝捆绑在屋内联邦椅上,还被人用黑布和胶带蒙住了眼睛,控制了人身自由。被告人李利首先翻取了二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现金,其中许某4800元、谢某2600元。被告人李利在发现二被害人没有更多的钱财时,便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先后向许某和谢某索要300万、200万现金,被害人许某被迫将自己的银行卡给李利,告知银行卡密码,并答应次日会往卡里汇200万元时,李利才于当日18时将许某和谢某放走。2010年10月8日、9日,李利给被害人许某发恐吓、报复信息十余条相威胁,逼迫许某汇款100万元。许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才使得被告人李利等人的阴谋未能得逞。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杰、李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冒充警察,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恐吓、威胁的手段,向他人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李利在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杰、张成等人采取非法拘押他人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杰、张成、李伟当庭均自愿认罪,其中被告人王杰、李伟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替被告人与被害人赵某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并部分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山东省人民法院和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认为,被告人王杰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张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李文豪)
张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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