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强化技术保障。鼓励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的自主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市级财政给予100万元补助;新认定的省级上述研发机构、“一企一技术”研发机构,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23、强化土地保障。鼓励县(市、区)按照“政府推动、多方融资、业主开发、市场化运作”方式,盘活土地存量,最大限度地满足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加层建设的工业标准厂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容积率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4、强化人才保障。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大力引进、培训和使用各类高端人才,重点支持留学归国人员、专利技术持有人带项目、带成果来我市创业发展。建立政府、企业和个人共担的适用性人才培养机制,完善民营企业人才代理服务功能,并进一步健全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就业、就学、就医、维权、救济等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支持民营机构组建人才引进平台,政府连续五年每年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
六、放优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25、激活创业主体。支持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回归人员、退伍军人、城镇失业人员、科研院校及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农村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及其他具有创业能力的自然人从事初始创业。建立大学生创业服务代理机制。建立服务企业“特派员”制度,鼓励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工作人员一对一帮促企业,一包2年,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服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
26、强化监督落实。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鼓励支持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对初创3年以内的小微企业,免收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推行企业“宁静生产日”制度。在全市每月1至25日设定为中小微企业“宁静生产日”,在此期间,除安全、消防、环保组织的检查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进入检查。对于违规检查行为,相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建立民营企业维权举报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设置的12388举报电话,要及时接听答复企业诉求,对查实的违纪违法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坚决打击干扰民营经济发展黑恶势力。实行个体工商户评价部门单位服务质量制度,把各职能部门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作为“双评”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监察局、市直机关工委,各县(市、区)政府)
27、政府采购支持。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至30%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做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至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28、提高审批效率。按照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制度的要求,为企业提供全程服务。凡能下放到县(市、区)办理的手续,一律下放到县(市、区),县(市、区)能下放的,一律安排下放,能网上办理的,一律网上办理,减少申请人成本。企业登记注册实行工商、质监、公安、国税、地税“一表制”审批;新办企业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复杂事项实行并联审批。(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