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落实优惠待遇。对企业发展好、财政税收贡献大、社会责任感强的民营企业家,在政治上尊重、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爱,市县乡政府可聘请为经济顾问。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优先服务、优先解决。建立民警、医生为中小微企业法人服务联系卡制度。(责任单位:各经济主管部门、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
30、强化舆论宣传。市直各部门根据分工制定相应政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发布。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传播媒介制定工作计划,大力度、高密度地宣传国家和省、市扶持引导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集中宣传报道一批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营造鼓励全民创业发展民营经济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中小企业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济宁日报社、济宁广播电视台)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发布项目,确保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