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发〔2013〕15号
(2013年6月28日)
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我市综合经济实力、打造鲁西科学发展高地的战略举措。为全面贯彻国家、省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再次掀起民营经济发展高潮,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民营经济注册登记限制
1、放宽中小微企业注册条件。民营企业注册资本货币均可“零首付”,有限公司认缴出资可在2年内缴清,投资公司认缴出资,可在5年内缴清。加快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将市区注册资本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登记权下放到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2、放宽中小微企业登记条件。工商登记实行“先照后证”,试行中小微企业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登记制度。凡符合企业(公司)法人条件的,可先行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可再申请取得许可后经营。试行“一址多照”制度,对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同一地址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3、放宽中小微企业名称使用限制。企业名称只要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涉及法律法规禁用条款,均允许所有中小微企业申请冠“济宁”行政区划名称。凡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均可冠名“山东”行政区划名称,并下放县(市)企业冠名省名企业登记权限,由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4、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达到3个、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可申请设立冠以“山东”行政区划的企业集团。(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5、放宽网店连锁店经营审批。鼓励群众从事网店经营,实行自愿登记制度。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利用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组织形式开拓市场。除有特殊规定外,需前置审批的,由总部统一申办批准文件,连锁门店凭总部的批准文件申办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二、放开民营经济投资经营渠道
6、放开民营企业经营范围。凡法律、法规、规章未明令禁入的,企业均可生产经营。支持民营企业以独资、合资、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经营交通运输、能源、基础设施、水利工程建设、土地整治等项目。对不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申报的内容直接核定经营范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
7、放开民间资本投资领域。坚持“非禁即入”,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禁止的所有领域均向民营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引导民营资本进入公共交通、内河航运、国防科技、城市园林绿化、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旅游、养老救助等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领域。各级政府及部门出资的国有、集体矿产采掘业、加工制造业、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以及宾馆、饭店对外经营的资产可以引入民间资本并参与经营管理。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国有企业。鼓励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孵化器、标准厂房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新技术、新项目孵化器、标准厂房,按有关规定,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
8、放开金融领域投资范围。支持各类创业主体以入股方式参与市内法人银行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及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组改制,也可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