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第二十六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二十八条 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防范检查和培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医疗机构报警求助,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要求,第一时间出警,坚决依法果断处置。对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辱骂恐吓医务人员等伤医、闹医行为坚决果断制止。
第二十九条 鼓励就诊患者参加手术意外、孕产妇医疗等医疗风险保险。实施医疗风险保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患者自愿参加;
(二)医疗机构对可能出现医疗风险的就诊患者,可以告知其参加医疗风险保险;
(三)医疗机构不得通过医疗服务代销医疗风险保险产品,不得接受保险产品经营单位给予的馈赠。
第三十条 医患维权协会组织是从事医疗纠纷防范、调处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是运用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式有机衔接联动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合法权益的平台。其职责是:
(一)对医疗纠纷进行防范性研究,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医务人员的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培训;
(二)受医方、患方、保险公司、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医疗责任争议独立进行调查、评定;
(三)根据医患双方的需求,提供医疗纠纷的社团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诉讼等调处途径的对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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