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医患纠纷远程预警调处、满意度调查等工作;
(五)为医患双方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六)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协助医疗机构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和患者安全保障;
(七)研究如何利用保险机制转嫁医疗风险,开展医疗责任险的推行工作;
(八)开展医患维权方面的学术研究、交流,组织重点课题的调研。
第三十一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从事医疗纠纷调处的人民调解组织,其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医疗纠纷调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二)调解医疗纠纷,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公正解决医疗纠纷;
(三)提供医疗纠纷处置咨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
(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服务网络,推进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五)向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防范、处置工作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二)在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第三方中立性和公平、公正地进行调解;
(四)尊重医患双方当事人选择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