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闻网讯 近日,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发布关于印发《济宁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自2020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1日。
济宁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增进医患和谐,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和平安医院建设重要内容,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协调市、县(市、区)政法委建立医疗纠纷防范、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医疗纠纷防范、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医疗纠纷防范、处置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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